财政部、税务总局: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发表于 2021-03-24 00:00:00 行业洞察

新华财经北京3月23日电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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